(一)省(部)属技工学校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由学校招生办组织招收技校学生考试的,每人每科收取10元考试费;市属技工学校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由学校招生办组织招收技校学生考试的,每人每科收取10元考试费。考试费80%学校留用,用于试卷、考场、评卷等费用支出,20%上交省招生办或所在市招生办,用于组织考试、审卷等费用支出。
(二)省(部)属技校、跨省市招生的技校以及外省到广东招生的技校,由省招生办按每生50元向学校收取招生录取费,其中25元下拨学校所在市招生办(跨省的除外);招收本市考生的市属技校,由市招生办按每生50元向学校收取招生录取费,其中25元上缴省招生办。费用全部用于招生录取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上述收费规定及分配办法从2002年开始执行,各市招生办、各市技工学校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招生费用,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技工学校招生收费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12日粤劳社[20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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