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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工学校布局结构改革调整方案 |
| 已阅[0]次 [06月28日 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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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改革调整的基本目标
改革调整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改革调整步骤和保障措施
(一)改革调整的基本目标
改革调整的基本目标是:从现在起力争用2-3年时间,通过采取划转、联合、转制、合并、撤销等方式,将我省现有186所技工学校调整至140所左右,在校生规模达20万人。组建二至三所技师培训学校,创建办学规模在5000人左右、重点培养大专层次的高级实用技术技能人才的高级技工学校18所,建设国家级重点技校25所,省级重点技校30所,基本形成总量适当、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专业门类齐全、特色明显、办学质量和效益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技工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新格局,建立起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对应的职业教育(培训)新体系。
(二)改革调整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1、理顺关系、调整布局
(1)各地要切实改变目前技工学校重复建设、规模过小、整体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原则进行调整工作。全省技工学校统一以省、市、县、行业冠名,如“××市(或县、区)技工学校”、“广东省(或××市)电子(或机械、轻工等)技工学校”。根据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校园占地面积15亩、校舍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和在校生规模600人以上三项主要办学条件指标(指校本部)对技校进行评价。三项指标均不符合要求的学校进行撤销和调整;三项指标中两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视具体情况采取联合、合并、划转等方式进行资源重组;三项指标中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要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充实完善办学条件。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采取其他调整方案或适当延长整改时间。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带头做好改革调整工作,切实改变重复建设,分散办学的状况。要选择1—2所技校与就业训练中心或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合并,组建一批以技校为依托,兼有技工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服务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职业教育培训基地。省和广州、深圳市要选择整体实力较强的高级技工学校为基础,分别组建一所技师培训学校;韶关、湛江、江门、肇庆、汕头等市要努力办好一批综合实力较强、办学规模较大、在培训就业工作中起示范作用的国家重点技校或高级技工学校,形成区域性龙头,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其它地级市要建设好一所以上有地方或专业特色的技工学校,保障本地区支柱产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办学困难、规模较小的县办技校要突出专业特色,或与综合实力强的技校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办学。
(3)行业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要结合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做好学校管理体制的调整工作。属于政府拨款的行业技校,应当划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不属于政府拨款的行业技校,可进行改制或重组,实行独立办学。同一行业举办多所专业相同的技工学校,原则上要进行重组或兼并;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改变技工学校办学性质和用途,不得以任何理由把学校出卖、转让或侵占、挪用学校的财产,不能要求学校接收不具备教师上岗资格或校长任职资格的分流人员。
(4)鼓励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继续举办技工学校。因企业改制需要将学校剥离出来的,应当通过改制,采取有偿或无偿方式,使学校形成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对企业无力再投入办学的技校可通过买断产权,按股份制形式办学,或与职业培训机构联合组建技工教育培训实体。
(5)凡是一套班子、多块牌子且以技工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技工学校,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支持,将其做大做强;不是以技工教育为主且在校生少于省合格评估标准的,可将技工学校资产划转出来,交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调整重组,确保技工教育资源不流失;连续三年未招生的,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
2、提高层次,优化结构
(1)在现有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基础上,继续办好一批以培养高级技术技能人才为主的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可以加挂高级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牌子,以培养大专层次、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逐步做到高级班在校生占全部在校生总数的50%以上,并具有5个以上主体专业的培养能力。为推动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允许省级重点以上技工学校经劳动保障厅核准后开设高级班(市属技工学校先报市劳动保障局再报省厅)。
(2)在高级技工学校基础上,建设2-3所以培养技师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为目标的技师培训学校,主要承担技师、高级技师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养任务。
(3)各级各类技工学校要积极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任务。面向社会和企业,对新生劳动力、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其他愿意参加职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进行多层次、多种类、多形式的培训,形成技工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新格局。
3、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实行灵活的办学模式
(1)经省劳动保障厅核准,省级重点以上技工学校可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特点调整学制(市属技工学校先报市劳动保障局再报省厅)。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技术含量高的专业,应坚持三年学制;部分三产专业和操作技能较简单的专业,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的基础上,把学制由三年改为二年;高级技校可以实行五年一贯制的学制,培养大专层次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可根据专业设置情况采取灵活的教学模式,实行弹性学制;有条件的技校应积极试行学分制,允许实行分阶段完成学业。
(2)积极构建技工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相沟通的“立校桥”。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以直接报考普通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校应深化招生制度改革,面向社会和各类中职类学校招生,培养高级技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已具有相当高中学历和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者,所报专业与职业资格对口的,可实行登记入学。高级技校毕业生享受大专层次毕业生同等待遇。
(3)加大办学体制改革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形成多元化的办学格局,积极探索与国外名校联合办学的新模式,加强教学与学术交流。
4、调整专业设置结构,更新教学设备,确保办学质量
(1)根据市场需要,加快调整专业结构。各技工学校要加强对传统专业的改造提升,增加其高新科技含量;在继续发展第二产业专业的同时,大力开拓第三及第一产业专业;加快设置IT产业相关的专业。省级重点以上技工学校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分类自主开办新专业,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非重点以上技工学校开设新专业须按管理关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再报省厅备案。
(2)推进教学教材改革创新,重视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大力组织开发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有职业培训特色的重点专业教材和多媒体教学软件;加强外语、计算机课程课时比例;积极推广行为引导、能力本位、一体化、模块式教学,推广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3)各类技校要根据专业更新、提升的需要和技术进步的要求,抓紧更新教学设施,添置适合教学需要的先进设备,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4)调整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努力提高教学水平。省要建立完善师资培训制度和积极推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形成一支素质优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
(三)改革调整步骤和保障措施
1、步骤:
我省技工学校改革调整工作已于去年开始启动,部分市和行业已制订了调整方案。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这次技校改革调整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以省和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深入调研,制定调整方案;第二阶段(2002年6月至2003年12月),用一年半时间基本完成调整任务;第三阶段(2004年1月至6月),总结经验,巩固调整成果。
2、主要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技工学校的改革调整,是深化技工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技工教育健康发展,适应建立市场就业机制的必然要求。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予以重视,精心组织,加强与有关单位沟通和协商,充分尊重、听取办学单位和技校的意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持校调整工作在省统一部署下进行,采取以市和省行业部门相结合,以省为主的做法。省属行业办技校的调整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呈省政府审批;市属技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研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再报省批准实施。
(2)统筹规划,建立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整体联动,树立工作“一盘棋”思想,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要尽快制定相应政策,将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服务以及劳动监察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省技工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发展。
(3)拓宽经费筹集渠道。要积极争取省和各市、县财政逐年增加对技工学校的投入。建立技工教育和劳动预备制培训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扶持省级重点以上技校建设。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再就业培训和智力扶贫任务的技工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技工学校开展再就业培训,其培训费可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并予以补贴。技工学校经费实行收、支二条线后,财政应将上交收入经费及时足额返还,全部用于技工学校发展事业。
(4)完善就业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与技工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把技工学校毕(结)业生纳入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及时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帮助推荐就业。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技工学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收集用人需求信息,优先推荐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就业。
(5)明确技能人才福利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实行职业资格与工资、福利待遇密切联系的制度。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应按其获得的职业资格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工、中级技工可分别享受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6)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校改革调整规定,各地各行业不得借调整之机,改变技校办学性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学校资产,原经费渠道不能改变;技校的重组、兼并、撤销、改制,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随意改变办学性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停止其拨款。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布局结构改革调整实施总体方案的通知》(2002年5月13日粤劳社[2002]109号)〉
来源: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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