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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
| 已阅[0]次 [06月28日 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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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主管部门及职责
继续教育的实施
继续教育经费的筹集
有关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术培训教研机构的在职教师(以下简称技校和培训机构教师)。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1、 技校和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水平、心理和业务素质以及教育科研能力、生产操作技能的进修或培训。
2、 技校和培训机构教师进修,是指参加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包括大专、大专升本科、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等学历班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的学习。
培训是指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学习,主要包括:教学管理人员、骨干教师、教师岗位资格、新任教师的培训;职业教育(培训)新理论,各专业(学科)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技能的培训和操作技能训练。培训形式可采取函授、自学、业余、半脱产、短期脱产、全脱产和出国培训等。
(三)主管部门及职责
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全省技校和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办法以及教学方案、考核评估和考核登记办法;检查、督导全省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2、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制定本市技校和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与落实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安排;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计划;指导本市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四)继续教育的实施
1、技校和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的具体工作采用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出国进修(培训);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研究生课程班进修(培训);职业教育(培训)新理论和教学技能培训;公共课程和通用专业(工种)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高级技能训练;中层以上教学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2)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行业特有专业(工种)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技能的培训。
(3)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新任教师、骨干及通用工种初、中级技能培训。
(4)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根据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统筹安排,负责组织教师自学理论、进行实操技能训练;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行业特有专业(工种)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和操作技能训练。
2、 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其中:高、中级教师,每一周期时间为200学时;初级教师和其他教师每一周期时间为150学时。在同一周期内,教师参加学历进修的,可免参加同期的各种培训。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以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训练为主的培训;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新任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专业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生产实习课的新任教师同时要参加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和相关专业(工种)实操技能训练。
不具备相应学历的教师,应按国家和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层次的学历教育。
3、 技校和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按照本文第(四)条第1项分组负责的范围,分别由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和第二学历进修,其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技校和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要依托高级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进行。
5、 要求举办技校和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按分管范围分别向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申办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学。
(五)继续教育经费的筹集
多渠道筹集技校和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具体经费来源包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省财政申请拨给继续教育专项经费;主管部门对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中心继续教育的经费投入;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中心每年在办学经费中提取3-5%,以及在生产经营和职业技能培训收入中提取的用于继续教育的一定比例的经费;教师个人承担的部分培训(进修)费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办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其教师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办学者负责。
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六)有关管理规定
1、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学单位主管部门以及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其培训期间的教龄工资和政策性福利待遇不变。
2、 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技校和培训机构教师职务评聘、晋级的必备条件之一。拒不参加继续教育或擅自中断培训、进修的教师,不得参加职称评聘和晋级。
3、对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开展技校和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实施办法,不积极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甚至拒不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合格、定类和名校评估和评审资格。
4、对办学思想不端正,不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差,或未按本实施办法有关申办规定而举办技校和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进或取消办学资格。
5、技校和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实行证书制度。其证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在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范围内适用。
6、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的数据库,及时收集、处理、使用有关信息。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4月22日粤劳社[2000]53号)]
来源: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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